12月12日,台湾“最高法院检察署特别侦查组”主任陈云南在宣读检方关于起诉决定的声明稿。当日,台湾“最高法院检察署特别侦查组”在台北宣布,前当局领导人陈水扁等人涉及“机要费”等案,于当天侦查终结,将陈水扁、陈水扁妻子吴淑珍等14人,分别依贪污治罪条例、伪造文书、违反洗钱防制法等罪名提起公诉。检方未透露对陈水扁具体求刑刑期,但表示将向法院请求“予以最严厉之制裁”。新华社记者陈斌华摄
中新网12月13日电台检方特侦组12日起诉陈水扁,并移审法院。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后,认为陈水扁侦查中均到庭,且身为卸任“元首”,应无逃亡之虞,予以当庭释放,并限制出境、出海、住居。
据“中央社”报道,虽然检方认为陈水扁涉犯最轻本刑5年以上重罪,且掌握其它证人相关不法事证,可能影响其它证人日后证言,也可能影响日后有裁判上一罪的犯罪事实调查,况且陈水扁所犯的犯罪所得金额庞大、恶性重大,符合串证、重罪等羁押事由。
但法院裁定书指出,检方所指裁判上一罪的事实为何及此部分相关证人为何人,均未显现于起诉书及相关卷证上,检方在法院审理时也未具体说明,所以难以认定陈水扁有继续羁押事由。
裁定书表示,据台湾相关法律规定,具保的前提要件为“被告有逃亡之虞”,具保作为羁押的替代处分,尚且必须以被告有“逃匿之可能”,则羁押作为最后保全手段,当然要有被告有“逃亡之虞”为前提。
裁定书说,依检方所述羁押理由,看不出被告有逃亡之虞,检方也未释明被告有逃亡的可能性,法院依陈水扁以往于侦查中均遵守日期到场等情,且被告身为卸任“元首”身分,认为并无逃亡之虞,并无羁押必要。
裁定书指出,法院审酌目前本案情节、诉讼进行的程度、被告为卸任“总统”身分等情况,以及被告于庭讯时已就起诉事实及相关事实逐一表示意见,认为以限制住居、限制出境、限制出海及被告于审判中应遵期到庭,即足以担保本案后续审理。